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近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试行办法》规定,对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
《试行办法》明确,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等七类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持收费政策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等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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