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内容中的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分别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限长短做出了规定:
一、内容解读:
1、公安机关可以让吸毒成瘾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时间期限为三年。
2、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❶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❷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❸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❹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3、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一方面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戒毒情况良好的,可提前提出解除强制隔离禁毒意见;另一方面强制戒毒两年期满前检测需延长戒毒期限的人员,最长可延长一年。
4、毒瘾严重者,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但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孕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吸毒成瘾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二、依据的法律原文: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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