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公租房租金标准一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区建设交通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按规定核准后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承租人类别,对于保障面积实行差别化租金减免政策。保障面积指对承租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1人户36平方米)标准计算的建筑面积,扣除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含承租的公有住房)后的部分。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面积=承租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建筑面积(1 人户为36平方米)-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若保障面积超过核定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作为保障面积予以租金减免; 若核定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保障面积,超出部分租金不予减免。
1.家庭持有区民政局签发的有效期内《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其成员中有市总工会审定的困难职工,统称特困家庭(下同)。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且其成员中有烈士遗属、或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或区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或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的已成年孤儿,统称优扶家庭(下同)。上述两类家庭保障面积租金按照基本租金标准的20%支付。
2.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统称低收入家庭(下同),这类家庭保障面积租金按照基本租金标准的60%支付。
3.其他家庭按照基本租金标准支付。
政策来源:http://www.zh.gov.cn/art/2020/2/20/art_1229054214_111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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