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
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
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
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
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
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离退休人员警衔津贴发放
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1、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
2、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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