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外地牌照车辆实施“开四停四”
从2018年8月1日开始已经进入正式执法阶段
管理措施主要内容: 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驶入管控区域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自然日,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简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违反管理措施如何计算和处罚
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最长可连续行驶4天,行驶4天后,如果还想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必须停驶4天以上,如果没有停驶、或停驶时间不足4天就在管控区域内行驶,该车就违反了管理措施。
对于违反管理措施的行为,将按产生违法行为的自然日数量计算其违法行为次数,每辆车每个自然日处罚1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每次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紧急特殊情况不处罚
考虑到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因急诊就医、抢险、高考、奔丧 等紧急特殊情况违反“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通行的,可向广州交警提出陈述和申辩,交警部门核实情况后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规定通行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如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或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的信访接待窗 )提出陈述和申辩。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受理地点: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当事人提出陈述与申辩时可以携带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有关紧急特殊情况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说明等资料;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时可以携带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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