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丧假期的规定

奔丧假期的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奔丧假期的规定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扩展材料

  关于统一制定丧假休假法律规定的建议

  丧假是劳动者为死亡亲属致丧和料理后事的休假,体现着历史风俗和人文关怀。但是,国家关于统一丧假休假的法律规定滞后,目前对大多企业处于空白,存在着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和丧假死亡亲属范围太局限两大问题。建议国家应统一制定丧假休假法律规定。

  一、存在的问题

  1、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丧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1959年6月1日原劳动部《通知》([59]劳薪字第67号)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

奔丧假期的规定

  针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1980年2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第三条规定“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企业经济成份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发展,除国营企业外,有民营企业(国有民营、私有民营)、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等。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非国营企业职工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只能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于国家没有统一制定,非国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中没有刚性的法律规定,假期和工资等或有或无,或多或少,随意性大,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丧假死亡亲属范围太局限。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直系亲属”仅为“父母、配偶和子女”,“直系亲属”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旁系亲属“岳父母、公爹公婆”等过世没有列入丧假范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自1980年“一孩政策”37年以来,孩子大都是祖辈帮助抚养成人的,除双亲四老以外,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爹公婆等。还有因父母身故,子女由祖辈等帮助抚养成人的。丧假“直系亲属”仅为“父母、配偶和子女”的规定,与社会的发展和人文关怀不符。由于我国历史形成的风俗,祖辈的丧礼,孙辈应在必须列席的范围内。

  江苏省《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87]25号、苏财工[87]326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由此,国家缺乏统一规定,地方规定各一致,企业受窘。江苏省的这一规定可借鉴。

  二、建议

  1、统一制定休丧假法律规定。按照《立法法》的立法程序,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研究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根据《带薪休假条例》等法规规定,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如《劳动者休丧假办法》,统一制定请假天数、工资支付、路程假及交通费报销规定。

  2、放宽死亡亲属的法律规定。增加“直系亲属”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旁系亲属中“岳父母、公爹公婆”等列入丧假休假法律规定。在其身故时,给予劳动者享受丧假,为亲人致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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