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政府划定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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