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参保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参保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社会保障卡》划卡结算,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即可。如果需要转诊异地就医的话,需要先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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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社会保障卡》。对于不属于《社会保障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使用《医保卡》。
2、《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3、《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4、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5、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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