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综治办、市高院、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同步修订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群租”认定标准,标准规定,任一出租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将被认定为群租。
实施意见明确,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群租:
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
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是此次同步修订管理办法的新增条款。
主要是为了解决出租房间内居住使用人数超过正常居住人数,包括设立集体宿舍的问题。同时,人均面积指房屋实际面积,而非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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