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
㈠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⑵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⑶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地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
⑷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㈡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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