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规定产假为158天,但是可以通过自身情况,进行天数累加,达到158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然而,各省份、直辖市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如: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那么问题来了,产假天数怎么计算呢?
产假158天计算方法: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双胞胎)=158天。
对啦,其他省市的产假规定以当地规定的为准,政策文件请参考各省市颁发的《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条例规定,或者直接拨打电话:区号+12333或拨打电话:区号+12345进行咨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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