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北京供暖期间怎么收费?
答:每年的11月15日0点-次年的3月15日24点。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收费的统一上调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热计量收费的计量热价统一上调0.11元/千瓦时;
二、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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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收费标准:
一:集中供暖
收费标准如下图所示
集中供暖
供暖价格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缴纳对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缴纳时间: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
在本市推行的供热采暖示范合同中,约定了采暖费缴费时间是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的,按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交纳采暖费)
缴纳地点: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
(任何采暖用户不得以供暖单位未主动收取或未上门收取为借口拒绝或迟延缴纳供暖费)
二:自采暖
收费标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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