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12]281号)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及以下)1.9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7-34立方米,含34立方米)2.97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34立方米以上)3.96元/立方米。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现行水价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12]281号)执行。
1、实施范围: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执行本自来水价格标准;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2、实施起始时间:本自来水价格标准从2012年5月21日起执行,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6个月后再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3、阶梯水价水量计算方法: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4、特例情况: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5、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规定,对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仍按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学校用水价格优惠继续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295号)执行。其他水价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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