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什么法,遵循哪些原则

  今天有人问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想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法,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简单的认识一下吧。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别出台《企业所得税抵扣办法(2000年)》的通知: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为规范要求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管理,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发展实施细则、《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定一个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所得税项目预扣和项目费用一般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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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

  (2)社会养老保险费税前利润扣除。

  (3)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

  (4)企业发展发生的与生产管理经营实践活动进行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zui高人民不得超过当年公司销售(营业)收入的5。

  (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并可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6)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利息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金融企业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7)其中以外的总部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如果能够提供总部出具的费用范围、限额、分配依据、方式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可以扣除。

  (8)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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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遵循哪些原则呢?

  1.税法优先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处理方式方法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计算。(铂略注:
《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比如员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政部门和国税函中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的地方,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务问题时已经明确,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办理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和财通的文件,如有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标准处理。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财务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过程中确认的支出,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规定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前,扣除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中确认的费用。《国家进行税务管理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税法空白原则:税法、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减,在不违反税前扣减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比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规定了具体的扣款明细,没有扣款标准,企业发展可以通过按照我们国家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规定计算。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法令,税务当局(于2010年11月29日发布)现行有效、无效和废除的规章目录,这一规定已经无效或废除。

  所以说这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在应该是已经失效或者废止了,所以大致知道它是个什么法就行了不需要再去特别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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